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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数据安全 护航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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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牟利应受到制止。审计署发布的《2023年中央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显示,4个部门所属7家运维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确定数据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依托13个系统数据对外收费2.48亿元。

这种数据资产入市行为模糊了行政部门和准行政部门的职责,违背了政企分离的改革成就。应审慎对待行政或准行政部门直接参与公共数据资产交易,防止扰乱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维护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形象和执法权威。

管理公共数字资源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并非公共数据所有者,不应享有其受益权和处置权。政府相关部门汇聚的公共数据包含大量个人和企业隐私信息,其使用必须遵守保护隐私和公开透明原则,采取数据脱敏等措施避免侵害个人权益,并建立追溯和追责机制。

堵塞公共数据违规使用漏洞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础。对违规使用公共数据的部门应严厉处罚,受害人可要求合理赔偿并通过集体诉讼和举证制度提高侵权成本。对滥用公共数据的行政和准行政部门,应追究具体执行部门和人员的侵权责任,让他们承担切实利益损失,促进依法治国和现代化治理。

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至关重要。《数据二十条》淡化了数据所有权,强调使用权,建立了“三权分置”机制,对数字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立法应采取开放式互动机制,吸纳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让法律规范和覆盖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在此,有必要明确一个界限:法律探寻的是基于人们合法权益的共识理念,尽量避免被解读为一种目标导向的共识。例如,数据立法旨在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公平的规范秩序,但尽量避免直接表述为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目标导向。尽管两者在很多情况下存在意思共识,但直接基于功利的目标导向可能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避免任何带有目标激励性质的法律。因为功利导向的发展其实是认知偏好,而立法旨在让各种认知偏好在市场中试错,而不是框定一种或集中认知偏好进行试错。只有让不同的认知偏好在同一平台上竞争,才能找到通往数字经济发展应有之地的经济可行路径。这一点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性惟平等,道法自然。堵住公共数据资源违法使用,需要营造真正基于“未经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行政制度环境。从立法到执法,都应遵循道法自然的理念,从制度上堵住违规的各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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