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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 喜迎补贴翻倍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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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此次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提升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以及优化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可享受如下补贴:

  • 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 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相比于4月发布的首轮实施细则,本次补贴标准大幅提升。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分别提高到2万元和1.5万元。

为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地方提升汽车报废更新能力。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对于审核拨付监管流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部门进行审核,并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各省份商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本辖区的补贴申请审核层级和审核部门,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提交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各省份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商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同时报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政策实施结束后,各省份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商务部汇总审核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根据《若干措施》相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前期审核结果,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通知》强调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相关部门按照《若干措施》《补贴实施细则》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各地区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已建有信息系统的地方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及时推送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无信息系统的地方汇总本地置换更新数据,通过指定系统推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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