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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整版观察: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追求。实践证明,法治是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式,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互联网发展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依法治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面对网络空间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面对人民群众对管好用好互联网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本期观察版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编 者

  坚持依法治网 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人民观察)

  张 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出系统部署,把“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治网,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为推进网络综合治理注入了强大动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科学指引,紧密结合我国网信事业发展实际,把坚持依法治网落到实处,让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不断向网络空间发展的前沿延伸,让网络空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走深走实的广阔天地。

  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随着互联网深入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也经常被作为衡量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关乎亿万网民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对提升互联网治理能力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成为必然选择。

  我国于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自1996年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网络立法随着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面到体的发展过程,为网络空间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彰显了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中国智慧。进入21世纪后,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网络空间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开始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规划、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引领。

  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纷纷出台,网络立法逐步趋向全面涵盖网络信息服务、信息化发展、网络安全保护等在内的网络综合治理。特别是2016年网络安全法的颁布,为依法治网提供了更加系统完备的法律框架,标志着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提升。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不断完善依法治网的法制基础,采取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网络知识产权、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等措施,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通过创新网络司法规则、探索网络司法模式、维护网络司法权益来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拓展“互联网+普法”新模式,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和素养;加强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等。我们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走出一条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

  依托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的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也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各项改革任务,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积极适应网络技术、网络经济发展变化,为推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充分发挥制度效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依法治网面临长期而复杂的挑战

  我们在依法治网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应看到,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挑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互联网因创新而生,因创新而兴,在技术迭代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某些老问题也可能出现反复,或者有新表现。新老问题交织叠加,进一步增加了治理难度。必须聚焦重大问题、瓶颈问题、前沿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推进网络综合治理。

  法律规则相对滞后于互联网发展,难以及时满足新的治理需求。互联网发展的实践表明,技术革新往往引发规则变革,甚至导致规则彻底重构。我国已经形成了覆盖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诸多领域的网络法律体系,但网络技术迅猛发展,推动互联网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使得法律法规难以及时满足新的治理需求。在大量新问题面前,现有规则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随着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应用范围日益广泛、应用场景日渐多样,如何及时出台与现实相适应、切实管用的规则来维护网络安全,解决算法欺骗、隐私泄露等问题,对立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一大挑战。又如,互联互通是网络空间的本质特征,数据在网络空间实现跨境流动越来越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驱动力量和内在要求。但不论是国内法还是相关国际规则,目前都还未能完全满足有效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实际需要,难以既促进数据要素全球配置、又切实维护数据安全。

  执法能力与高技术要求不相适应,成为影响治理效能的短板。传统的法律实施机制在网络空间会遇到更多难题。例如,数据跨境流动可能让调查追踪和纠正违法变得困难。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能力、运用更有效的技术手段,才能追踪到被违法传输到境外并可能已迅速扩散的数据,以查明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其法律责任。网络违法犯罪的案件证据一般具有高度数字化的特征,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与一般案件的调查存在较大区别,也需要执法机关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方能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合法性。这些情况大大增加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复杂性,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及时增强技术能力、提升技术水平,也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技术的培训。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拓展,网络空间治理也走向智能化,治理的技术门槛水涨船高,执法能力相对不适应高技术要求的情况日益凸显。

  大国博弈干扰网络国际治理,阻碍形成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网络无国界,网络空间中的许多问题具有全球性。任何国家很难仅凭一己之力,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比如,打击“暗网”上的非法交易、打击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遏制网络恐怖主义、保障网络交易秩序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等,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网络国际治理。否则,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则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将对问题治理带来很大不确定性。然而,由于大国博弈的影响,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竞争激烈,普遍有效规范各方行为的国际规则供给不足。如何在尊重各国网络主权的前提下,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依然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难题。目前主要是通过双边条约、区域协定等方式探索解决部分问题。此外在域名系统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上,网络国际治理也还存在巨大的不平等。

  推进网络法治创新,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

  新征程上,我们要不断深化对依法治网的规律性认识,把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的关键,从完善规则基础、优化监管举措、促进协同治网等多方面推进网络法治理念、内容、方式、方法等全方位创新,全方位、多维度应对网络空间中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筑牢网络综合治理的法治根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相互平衡。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网络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废止过时规定,在明确界定不同主体行为规范的基础上,促进各方利益协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要立足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与发展趋势,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确保立法紧跟技术进步,有效回应依法治网现实需求,以高质量立法及其有效实施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在尊重我国网络主权,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注重国内立法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相衔接,协调推进网络空间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

  创新监管方法手段,优化网络综合治理的政策举措。要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加强对网络空间风险隐患的排查评估,前瞻性应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风险挑战,特别是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蕴含的潜在安全风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要理顺互联网“去中心”“去监管”的技术特征与网络空间“有中心”“有监管”的治理需求的关系,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的技术支撑,深挖技术本身蕴含的治理潜能,探索创新手段,加强技术治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性谋划、综合性治理、体系化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优化治理方式,提高网络综合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继续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

  形成包容性治理模式,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的社会参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不仅需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也需要用户、网络平台、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做到让网民自律、让企业履责、让社会监督。要以更加生动直观的方式让用户了解网络法律知识、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推动用户从旁观者变为网络综合治理的参与者、支持者、宣传者。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润网络空间、涵养网络生态,倡导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培育用户文明自律的网络行为。通过出台行业标准、发布诚信倡议等方式,引导网络平台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平台治理规则,加强平台生态圈内部治理。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制定自律性规范,加强相互监督,共同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数据泄露等问题。总之,治理更具包容性,就能更好汇聚合力,促进网络综合治理由事后管理向过程治理、由多头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推动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治网格局。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提升依法治网效能需要强化平台监管(观察者说)

  皮 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经过长期努力,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增量。同时要看到,网络空间的各类违法犯罪日益增多、危害凸显,对监管和治理形成巨大挑战。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必须依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对提升依法治网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准确把握网络空间的特征特点,依法治网便有其规律可循。强化网络平台监管,促进网络平台合法合规运行、发挥关键作用,是有效预防和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提升依法治网效能的重要着力点。

  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共同组成了现代社会的丰富图景,由众多网络平台搭建起的网络系统是网络空间的物理基础。网络平台可以依据其服务协议,确定用户使用平台服务的规则,并拥有监督平台运行甚至影响用户行为的强大技术能力。从这个意义上看,网络平台能够对网络空间进行直接管控。很多情况下,要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关键是发挥好网络平台的作用。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支持网信企业做大做强,加强规范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企业发展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更好承担起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网络平台理应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肩负起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责任。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立法要求网络平台承担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与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义务。能力越大,风险也越大。如果网络平台本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害群体往往众多且分散,其社会危害后果远较一般违法犯罪严重。为了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也必须把依法监管网络平台作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从实际情况看,依法监管网络平台的难度相对更高,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破解。比如,网络平台自身的违法犯罪具有较高的隐秘性,类似向境外非法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协助境外机构非法采集测绘数据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及时发现较难。有的网络平台规模大、影响力强,能给案件调查制造阻力,且手段方法高度技术化,相关证据电子化网络化,导致案件查处较难。此外,有的网络平台不依法履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个人信息泄露、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等。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大动力。生成式AI、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被应用于网络平台,出现了向用户提供有害、虚假信息或服务,以及利用“AI拟声”“AI换脸”仿冒他人身份进行电信诈骗等新问题。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在叠加互联网技术后被进一步放大,变得更加真实且多样。合理确定网络平台责任,助力强化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也更显必要和紧迫。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网络平台发展实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推动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为依法监管网络平台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作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等重要部署,为强化网络平台监管、更好发挥网络平台在依法治网中的作用指明了前进方向。

  针对网络平台监管存在的短板弱项,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探索依法治网的科学途径和方案,确保网络平台合法合规运行,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必须加强网络安全的法治保障,推进国家安全科技赋能,为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平台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技术支持。要完善和落实网络平台责任,既要求网络平台依法严格履行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利用网络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进行管控,又避免给网络平台施加过重负担,阻碍网络平台发展。对网络平台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涉嫌犯罪的,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加快人工智能立法进程,网络平台应用人工智能提供服务,要分级分类依法管控相关安全风险。对高风险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提出更高要求、更严标准;应用低风险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研发的,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合理确定网络平台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更好促进网络平台对先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现网络平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网络安全良性互动。

  (作者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适应网络空间技术特征

  有效捍卫我国网络主权(有的放矢)

  刘 晗

  信息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互联网,网络空间治理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日益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尊重网络主权”,深刻揭示了互联网发展的内在规律。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前提,为国家依法治网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捍卫我国网络主权,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

  在法律上,主权是一国领土范围之内的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控制和干涉,传统上具有明确的地域属性,国家的领土范围是主权行使的空间。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非中心性、泛在性等特点,互联互通的网络空间缺乏一个明确的国界。如何像现实世界那样在虚拟世界同样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成为把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必须解答的重要课题。需要注意的是,产生于国土空间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有在适应网络空间的技术特征时,才能向网络空间有效延伸。

  从适用国家主权原则的需要来看,网络空间依其技术特征大致可分为由用户终端、路由器、服务器、光纤等构成的物理层;包括各种传输协议和标准,负责将信息和内容转化为计算机代码并进行传输的逻辑层;由文字、图片、音频等用户可理解信息构成的内容层。有效捍卫网络主权,需要分别在网络空间的物理层、逻辑层、内容层推进更为精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建设,方能形成依法治网的有效模式。比如,在物理层,捍卫网络主权就要确保本国领土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由本国法律管辖,外国不得干涉,依法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在逻辑层,尊重网络主权,就要保证各国拥有运用互联网进行数据通信的平等权利,尤其是确保拥有稳定的国家域名解析服务;在内容层,就要把网络主权切实体现到国家对信息、数据等内容的有效管理上;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在网络空间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有效捍卫我国网络主权。我们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适应网络空间技术特征,切实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等,有力回击反制外部干涉。我们提出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倡导共同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坚持依法治网,创造性提出网络主权原则,强调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有关网络空间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了中国人民的福祉,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利益,为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地缘政治因素与技术创新因素叠加联动,有效捍卫我国网络主权面临着新的挑战。由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尚不健全,一些国家在网络空间滥用“长臂管辖”,侵害他国网络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甚至通过内容操控、网络攻击等方式从事、纵容或支持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又利用自身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优势,通过“技术封锁”“脱钩断链”等手段阻碍他国提高管网治网技术能力,推行网络霸权主义。此外,由于人工智能、卫星互联网等新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技术特征也在发展变化,出现更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一些法律规则可能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增加了维护网络主权的难度。

  有效捍卫我国网络主权,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确保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不断提升有效治理网络空间的法律能力与技术能力。要加强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践行主权平等原则,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管理和公平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让包括域名系统在内的互联网核心资源技术系统更加安全、稳定和富有韧性,确保其不因任何政治或人为因素而导致服务中断或终止,促进全球共同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成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 人民日报 》( 2024年11月15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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