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在抢劫罪改判为盗窃罪后,韩宇走出了看守所。
因“抢劫126元”,他曾先后三次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下称利辛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三次分别被判刑十一年、四年、十年。终审改判为盗窃罪后,韩宇刑期为九个月。
此时他已被关三年多,远超刑期。今年年初,韩宇以超期羁押933天为由,先后向利辛法院和亳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不过均被驳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介绍说,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主要依照的是“冤狱赔偿”原则,意思是有判决确定当事人无罪后,才会进行赔偿,而重罪改轻罪后当事人仍然还是有罪的,这种情况目前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
对此,多名法学专家表示,应该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法治的发展方向。”
自称酒后入户偷东西
韩宇涉案的金额为126元。
韩宇说,案件发生在2020年5月4日。当晚,他和朋友在外吃饭,酒足饭饱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路过利辛县巩店镇宋寨社区蒋营庄时,他发现路边一户村民的院门未关,便借着酒劲走了进去。
“我刚进去不到一分钟,那个老头就醒了。”韩宇说,当时对方先是咳嗽了一声,紧跟着说了句“谁啊”。意识到屋里有人后,他抓起一件衣服匆忙跑了出去,后来在衣服里翻出126块钱。
第二天,当时已88岁的蒋营庄村民蒋学义报警,称前一晚家里闯入两人抢劫,其中一人按着他,另一个人翻找财物,其间他未敢反抗。
韩宇很快通过一个朋友得知了蒋学义报警的消息。韩宇告诉新京报记者,此前他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多年来一直在离家不远的集市上做小生意,“我跟朋友说了,是我进他家偷了东西,不是抢劫。”
韩宇说,案发几天之后,他在宋寨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宋某的陪同下去了蒋学义家里,当面向其道歉,承认那晚进入他家中盗窃。为了表示歉意,他那天带了一箱白酒和两条香烟,“当时也拿出200块钱,心里想总共就偷了一百多,这样也足以弥补了。”
韩宇回忆说,那天被害人的几个儿孙也在,他当面道歉后对方收下了烟酒。
道完歉的韩宇原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然而三个月之后,正在集市上做小生意的韩宇被突然赶来的民警带走。
法院判定“使用轻微暴力劫取”
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悉,在警方对韩宇的第一次问话中,韩宇表示,发现老人醒来后,他拿了一件衣服后拔腿就跑,没有与老人发生肢体接触。但是在一天之后的第二次问话中,韩宇的供述发生了一些改变,他说发现老人醒来后,按了老人的胸口几秒钟。
正是基于这样的供述,2020年11月27日,利辛法院认定韩宇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实施盗窃为目的进入被害人户内,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用手压住被害人的胸口,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后拿走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入户抢劫。”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钟磊律师介绍说,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只要被发现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入户盗窃就会被认定已转化为入户抢劫,利辛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了抢劫的事实,主要是基于被告人韩宇曾供述他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有“用手按住蒋学义的胸口,不让他起来”的行为。
宣判后,韩宇提出上诉,亳州中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皖16刑终153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利辛法院重审。而自从上诉到亳州中院后,韩宇一直不承认按压过被害人。
被害人的说法同样对韩宇比较有利。作为中间调解人,宋寨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宋某至今记得,被害人蒋学义曾对他说韩宇不是抢劫他的人,“他说不是这个男的,虽然天黑,进他家的两个男的比这个人胖。”
韩宇之子韩康介绍说,这起案件的另一个疑点是,被害人一直明确表示实施抢劫的人有两个,不过警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找到韩宇的“同伙”。韩宇告诉记者,他面对警方讯问时曾多次表示,当晚进入老人家中的只有他一人,警方调取周边道路监控,发现一名骑电动车进村的男子疑似他本人,不过警方给他看的这段视频监控里,也显示只有他一个人。
发回利辛法院重审后,韩康原以为父亲能就此洗脱入户抢劫的罪名,然而事情并没有按他想象的那样发展。
2021年11月29日,利辛法院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后,再次就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韩宇在实施入室盗窃的过程中,使用轻微暴力劫取126元,转化为入室抢劫,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但该量刑明显与其罪责不相适应,由于韩宇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被告人韩宇犯抢劫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份判决书最后写道,“本判决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钟磊介绍,之所以需要报请最高法核准,是因为入户抢劫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次判决虽然认定了韩宇入户抢劫的事实,利辛法院在韩宇没有其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作出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按照现行法律,应该报最高法核准。
韩宇告诉记者,刑期虽然从十年减少到四年,但依然被认定构成抢劫罪,刚开始他仍然不认可这个判决,并提出了上诉。不过后来在家人的劝说下,几天后他又撤回了上诉,“家人跟我说再上诉还得花钱,家里又没有钱,还欠着外债,孩子还在上大学,家里人就劝我撤诉了。”
几经波折,抢劫罪终改判为盗窃罪
韩宇撤回上诉后,亳州中院和安徽省高院先后对这次判决进行复核,都同意了利辛法院的原判决,按程序最后报请最高法核准。
202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22)最高法刑核63752405号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韩宇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并发回利辛法院重审。
最高法的这份裁定书,让韩宇看到了希望。韩宇介绍说,最高法下达裁定书时,他已在看守所关了两年多,他当时认为,后续改判为盗窃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刑期可能会在四年的基础上大幅缩短,“利辛法院应该也不会再判我抢劫了。”那时,韩宇认为自己很快就能走出看守所。
不过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尽管这起案件曾先后两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在第三次审理中,利辛法院依旧认定韩宇构成抢劫罪。2023年9月22日,利辛法院作出(2023)皖1623刑初 44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韩宇有期徒刑十年。
“不仅没有减轻刑罚,刑期从四年又大幅增加到十年。”韩康介绍说,当时被害人已经去世了,警方也没有补充什么新证据,仍然作出这样的判决,让他们一家人始料未及,“折腾了快三年,等于又回到了第一次判决。”
韩宇无奈再次上诉至亳州中院,这一次亳州中院没有发回重审,而是直接审理后将案件改判。2023年11月29日,亳州中院下达刑事判决书,改判韩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韩宇也终于在这天被释放。
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最终获刑九个月,却被关了三年多。
韩宇说,对于当初的盗窃行为他现在感到非常后悔,但被超期羁押了这么久,他也希望利辛法院能给一个说法。
韩宇说如果能被早点释放的话,现在家庭的经济压力就不会那么大,“那时候孩子大学还没毕业,全靠妻子一个人外出打工,供孩子读书还要拿钱给我打官司。”
从看守所释放后没多久,韩宇便正式向利辛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对方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余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2024年1月26日利辛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韩宇所有的赔偿请求。之后韩宇又向亳州中院提出赔偿请求,于2024年6月21日同样被驳回。
在驳回理由中,利辛法院和亳州中院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其终审判决仍然是有罪判决,不符合‘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
专家呼吁完善国家赔偿法
事实上,重罪改判轻罪造成超期羁押未获赔偿的案例并不少见。
据媒体报道,2004年4月,27岁的邹俊敏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坚持不懈地申诉14年后,他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经营罪,量刑也改为有期徒刑二年。然而,超期羁押4386天的邹俊敏并未能获得国家赔偿。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河南农民宋杨禄的情况与邹俊敏案类似。2005年,宋杨禄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9年7月,宋杨禄刑满释放。经申诉,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宋杨禄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宋杨禄以多服刑1351天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过其国家赔偿申请多次被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介绍,这类案件的国家赔偿申请之所以被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一般都是国家赔偿依据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上述案件经再审改判之后当事人仍然有罪,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
“20世纪90年代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我国经济上还比较贫穷。有关部门对建立国家赔偿制度表示担忧,担心国家赔偿制度一旦建立,将会给国家增加不少负担,因此提出国家赔偿的门槛不能太低,赔偿标准不能太高,否则国家财力难以承受。”顾永忠认为,现如今从国家赔偿制度历史和发展的角度看,当前已经具备了对此类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的时机和条件。
据媒体报道,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议案》,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排除了其他有罪但实际已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形,提出修改国家赔偿法,将那些实际执行刑期超过改判后刑罚的情形,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同样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原来是‘冤狱赔偿’,现在应该是有侵害就应当赔偿,从保障个人权益角度来看,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法治的发展方向。”
吴宏耀进一步解释说,将重罪改判轻罪造成超期羁押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还可以起到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国家赔偿是一种机关责任,只有当机关能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才会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轻罪重判的情形,法官个人办了一个错案,这是毫无争议的,追责机制上追究个人的司法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种案件中机关没有任何责任,这也是不公平的。”
吴宏耀介绍说,如果对这种轻罪重判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形予以国家赔偿的话,有助于强化机关的责任意识,“像这种情况,及时止损就行了,不然就会出现个人不想承担责任,机关也没有责任可承担,所以羁押拖一年是一年的情况。”
就韩宇这个案件来说,吴宏耀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是不适当的,“这个案件三番五次没有办法做事实认定,依然长期羁押被告人,如果把赔偿的因素考虑进来,这种案件以后就不会拖这么长时间。”
新京报记者 韩福涛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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