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所有权,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而且也不能要求对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享受平等的所有权,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处理,而双方对于共有房屋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房产承担连带责任。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于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经法院诉讼处理。
在进行补偿分配时,首先要确定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中按份共有人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产的补偿来进行分割。对于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对其进行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如果有分割协议要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来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事实上,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房屋共有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对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各共有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按其协议对共有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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