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很大程度上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因此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认定是拆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经营性用房在进行补偿计算时,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再加上经营性用房本身的价值要高于同等规格的住宅用房,这使得经营用房的拆迁补偿要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房屋,那么房屋拆迁如何认定为经营用房?
各地区对于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均有相应的规定,以南京为例,关于经营性用房具体的规定如下: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除此之外,南京市还规定,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与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各地对于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不一,具体可咨询当地的建设部门,对于拆迁范围内的经营用方,其房屋性质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是经营性房屋认定的相关介绍,可以看出,在认定房屋性质时,不仅要依靠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同时房屋的实际用途也是重要的认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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