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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车祸事故,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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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损失谁赔偿?

法院:车主和驾驶员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肖先生与杜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杜先生的车辆由郭某所有,但未投保交强险。肖先生起诉了杜先生和郭某。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杜先生和郭某向肖先生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 8387.61 元。

肖先生表示,杜先生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与他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杜先生的车辆损坏,肖先生的脚被车轮碾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先生和肖先生负同等责任。杜先生驾驶的车辆为郭某所有,但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肖先生与杜先生、郭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杜先生和郭某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 13110.72 元。

杜先生和郭某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进行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投保人、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和侵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要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肖先生和杜先生承担同等责任,郭某作为杜先生驾驶车辆的所有人,负有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但其未能履行该义务,应当与侵权人杜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杜先生和郭某赔偿肖先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 8387.61 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非被保险人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赔偿限额,目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同时促进交通安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本案中,郭某是杜先生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因此是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即司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杜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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