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管理,持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
各地方部门发挥自身优势,查办典型案件、惩治违法分子、曝光案例,以维护市场秩序,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2024年8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6起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件,表彰参与查办案件的部门,包括石家庄、厦门、江津、启东、济南和东莞生态环境局。
典型案例之一:
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发现从瑞公司曾多次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导致石家庄、邯郸、保定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依法处罚9次。从瑞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主要集中在2022年至2023年间,且在2023年1月9日、6月16日分别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7月6日再次出具虚假报告,8月16日被石家庄生态环境局再次处罚。
生态环境局判断,从瑞公司行为已触犯“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追究情形,及时会同公安机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开展案件会商,为精准打击提供支持。
**查处情况:**
2024年1月26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8日,5名涉案嫌疑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准确可靠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管理的基石。部分第三方机构为谋取不当利益,触犯法律底线,通过造假手段开展监测活动,屡犯不改,无视悔意。本案中,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审查行政处罚信息,锁定多次违规行为的主体,深入调查问题线索,鉴于造假行为波及多地,充分发挥“行刑”协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谋划,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为处理第三方机构造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件概要】
2023年9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凯力信公司)进行的自测报告采样时间与工厂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不符,存在未采样、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并依法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收到相关信息后,在全省范围内摸排凯力信公司人员数量、业务范围等情况,初步判断存在业务能力与业务量不匹配问题,遂将有关线索移交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案查办。
2024年3月27日,数名执法人员、监测骨干和数据专家组成专案组对凯力信公司突击检查,逐一核对并查验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经查,凯力信公司存在篡改实验室分析数据、使用虚假谱图、缩短采样时间、变更采样原始记录、伪造时间等多种造假行为,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向全省5个地市75家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查到的银行回执金额超过53万元,初步符合“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刑事追责条件。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凯力信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帮助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部分第三方机构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承接业务,帮助企业“假达标”,严重损害污染治理攻坚战的成效。本案中,福建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拓宽调查范围,建立由执法、监测、数据分析共同组成的综合一体的“1+N”专班机制,由一份造假报告深入调查出数百份造假报告,打破传统、低效的取证模式,实现从单点攻坚到多元作战的有效转变,严厉打击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三、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造假案
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重庆市某酒业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委托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涵公司)开展自行监测。
执法人员调取了中涵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和7月20日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发现其中三张现场采样图片完全相同。进一步调查后,执法人员发现中涵公司在2023年7月20日未进行现场监测情况下,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监测采样时间和排污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依据相关法规,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中涵公司处以13.1666万元罚款,对中涵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2.9125万元罚款。
本案中,中涵公司通过伪造监测数据和现场采样资料来掩盖事实,干扰监管活动。江津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细致核查,揭露违法行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负责人实施双罚,促进市场环境规范有序发展。
四、启东市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启东市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简称全通公司)疑似存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替检情况。
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全通公司两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上的检测取样管安装有三通阀和三根管路。检测人员利用三通阀,将不合格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切换到停在检测车间外的合格车辆,从而帮助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检测。
执法人员调查后,对全通公司处以相应处罚,维护了环境保护和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对全通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480 元,并处罚款 17.5 万元。
【启示】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移动源污染日益严重。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使,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成为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对象。本案中,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积极拓宽线索排查渠道,充分利用大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核查,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行业秩序,促进绿色健康发展。
五、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 12 月 26 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组对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简称鑫城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阅检验线监控视频发现,2023 年 10 月 11 日,鑫城公司在为一辆全时四驱汽油车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却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进一步调阅监控视频,发现鑫城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11 月 29 日和 12 月 13 日,在对 3 辆轻型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同样在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的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鑫城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600 元,并处罚款 10 万元。
【启示】
机动车检验机构是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加装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有利于推动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本案中,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建立联动联处机制,为合力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实践经验。
2020 年 8 月,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噪声监测数据与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五金公司(以下简称某五金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数据完全相同。
经调查发现,中亚公司在编制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未组织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并在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照搬某五金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内容,仅修改了噪声监测日期,其他监测数据完全一致。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2022 年 6 月 21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亚公司处以 6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 万元,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对某科技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负责人罚款 5 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对中亚公司以及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
中亚公司及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2023 年 4 月 12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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