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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吴琪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近日,广东汕尾的黄先生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今年7月,他在验收其购买的碧桂园华附凤凰城二期商品房时发现,房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瓷砖多处空鼓、门锁损坏,栏杆脱漆等,黄先生要求开发商整改。

房屋内踢脚板做工粗糙。受访者供图

10月1日,黄先生前往碧桂园华附凤凰城二期查看整改成果,看到之前存在的问题基本得到改善后,要求碧桂园立即交房却遭到拒绝。开发商要求黄先生补交7月至9月的物业费,且需另付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才可收楼。

对此,碧桂园全国客服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是从房屋交付时开始计算的,公司做法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并表示会将黄先生的投诉记录,并交由专人进行处理。

截至发稿,黄先生表示,暂未接到来自碧桂园方的回应。

消费者投诉:

黄先生称,他购买的是碧桂园华附凤凰城二期精装修商品房。今年7月,他在新房交付验收时发现,房屋内做工粗糙,且多处存在质量问题。据黄先生回忆,当时屋内有多处瓷砖空鼓、门锁损坏,栏杆脱漆等瑕疵。黄先生称,交付时的房屋跟当初看的样板房相比完全“对不上号”,实际装修材料与约定材料存在巨大差异。黄先生要求开发商立即整改。

10月1日,黄先生前往碧桂园华附凤凰城二期查看整改成果,他看到之前存在的问题基本得到改善。黄先生表示,比较严重的问题基本已经解决好了,虽然还有一些“小毛病”,但“个人认为算了,收楼后让装修师傅做就好了”。

当天,黄先生要求碧桂园立即交房却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要求黄先生补交自房屋交付之日以来7月至9月的物业费,且需另付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才可收楼。对此,黄先生认为碧桂园的要求十分不合理。随后,黄先生多次向碧桂园方面投诉,对方表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均标明在合同中,符合公司规定。

房屋前阳台栏杆锈迹斑斑。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注意到,据黄先生与碧桂园签署的《碧桂园·华附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6条显示,“甲方(购房者 )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甲方实际收楼之日(二者以时间在前者为准)起,且不论甲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

黄先生表示,他购买的房屋是因为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因此这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不应该由他来承担。

10月8日,黄先生再次向碧桂园反映问题,碧桂园始终未承诺具体收房日期。黄先生表示,“收楼与收物业服务费不应该混为一谈”,他认为碧桂园需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黄先生要求能够立即收楼。

黄先生与碧桂园签署的《碧桂园·华附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受访者供图

企业回应:

10月9日,碧桂园全国客服热线的工作人员回复澎湃新闻称,在没有收房之前,黄先生反馈的相关问题将由公司房产部门负责处理。工作人员称,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是从房屋交付时开始计算的,公司做法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并表示会将黄先生的投诉记录,并交由专人进行处理。截至发稿,黄先生表示,暂未接到来自碧桂园方面的回应。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超宇认为,房屋在交付时质量不达标,消费者是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由此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对于前述合同中提到的“交付之日”和“收楼之日”,朱超宇指出,这两个概念其实在于实际交付和约定交付时间的区别。“交付之日”是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收楼之日”则是考虑到可能房屋有瑕疵,整改修复后的实际交付时间。黄先生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发现房屋存在问题,随后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那么实际交付的时间就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朱超宇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但是针对黄先生的这种情况,朱超宇认为消费者本人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未交付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相关问题,因此维权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朱超宇认为,物业服务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交房是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碧桂园以物业服务费为由拖延交房是不合理的。

责任编辑:汤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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