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对危旧房屋进行的工程建设,有四种类型:1、城市棚户区改造;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流程
棚户区地理位置特殊,因此其土地性质既可能是国有土地,也可能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流程主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则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值得注意的是:若棚户区改造同时涉及两种不同的土地,采取不一样的征收流程。
1、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流程
(1)征收部门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征收的必要性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
(2)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进行实地调查
(3)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4)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作评估报告
(5)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2、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流程
(1)发布征地通告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2)征地调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4)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奖励和补助。
(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一平米。值得注意的是,棚户区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原地回迁。
2、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即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一平米。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政策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主要政策包括: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3、《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217)号
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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