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概念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因此概括来说: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
二、棚户区认定
1、可以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现在,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与前述规定不符。
2、不能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也是有相应的限制的。即前述的相关项目不能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即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能随意进行扩大。
三、棚户区改造需要的法律程序
1、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棚户区改造应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以上是棚户区改造必须的程序,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如果程序上违法,依法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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